2021-10-2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浏览量:2168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某部医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某部医院净化空调过滤器更换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某部医院净化空调过滤器更换项目
项目编号:2021-JQ41-W102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全盛、银玥
项目联系电话:024-2250359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某部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沈阳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刘助理 、024-2885128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全盛、银玥、024-22503596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某部医院净化空调过滤器更换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1-JQ41-W1027
三、项目概况:
包号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 时间 | 预算金额 (万元) |
01 | 1 | 净化空调过滤器更换项目 | 项 | 1 | 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 | 118 |
合计预算: | 118(万元) | |||||
说明 | 1.是否允许进口:是。 2.投标人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以上预算,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注册资金200万(含)以上生产或销售型企业。
(六)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他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的,必须提供货物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唯一授权。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五、意见反馈方式: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以邮件形式反馈(没有意见的无须发送邮件,等待后续的采购公告报名即可),邮箱:bzcgxq01@163.com。
我部反馈给用户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要求如下:
一、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参数质疑。
二、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箱。
三、邮件附件:采用A4纸幅,将以下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序号1-7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大小6M以内,不接受压缩包),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如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我部将拒绝接收。
报名材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6.参数建议表电子版(保持原始格式),格式详见附件;
7.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公示期限:
2021年10月25日8:00时至2021年11月01日17:00时(北京时间)
意见反馈方式:
招标人:某部医院
联系人:刘助理
电 话:024-28851284
地 址:沈阳市
邮政编码:110016
邮箱:bzcgxq01@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全盛、银玥
代理机构电话:024-22503596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二、开标时间:2021年11月01日 17: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上述开标时间为本公示期限截止时间,不作为本项目开标时间。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18.0000000 万元(人民币)